论档案馆的文化事业机构属性

时间:  2019-12-23 15:17   中国档案报    徐拥军 点击:
各级综合档案馆属于文化事业机构,是档案馆内在性质和社会要求决定的,也是被我国政策法规所确立的,是毋庸置疑的。

        近一段时间以来,在地方档案机构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修订的双重背景之下,再次重申档案馆的文化事业机构属性十分必要。因为,档案馆工作人员从内心深处认同档案馆的文化事业机构属性,将有利于档案馆明确职能定位、创新档案业务工作、发挥档案文化价值,最终也将促进档案馆和整个档案事业的发展。

        首先,文化性是档案馆的内在属性。档案馆的文化性首先集中体现于其管理对象的文化性。档案作为一种弥足珍贵的信息资源,数量浩如烟海,内容包罗万象,上自天文,下至地理,中及人事,蕴藏着博大精深的知识文化。从孔子删定六经、太史令修撰史记到科学事业的研究发明、文化名家的著书立说,从穿越千年的甲骨档案到信息社会的电子档案,串联出档案与文化的时空画卷。吴宝康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讲,档案是“历史文明之母”“文化之母”。因此,档案可以说是人类文化的“母资源”,一部档案事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文明的演进史。档案馆的文化性也体现在档案馆的文化功能上。档案馆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存储中心,涵盖了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风俗、人情等各个方面的知识,构成了“今世赖之以知古,后世赖之以知今”的文化殿堂。它不仅是再现民族记忆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桥梁;同时,还是资政育人的历史镜鉴。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档案馆与图书馆、博物馆并称现代社会文明的三大支柱。

        其次,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社会对档案馆的必然要求。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档案一直是统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治理工具,利用档案也是只属于统治者的特权和专利。在古代中国,档案被“登于天府”“置之宗庙”“藏于金匮”,被赋予了神圣性和神秘性,打上了政治和权力的烙印。在古代西方,档案被称为“国家的胸甲和灵魂”“君主的心脏、安慰和珍宝”,同样也体现了档案的权力工具性质。这也成为传统观念中档案馆不具公共性的主要原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1794年法国国民公会颁布的《穑月七日档案法令》规定:所有公共档案馆实行开放原则,每个公民有权查用档案。十月革命胜利之后,1918年列宁主持制定并签发的《关于改革与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明确了档案属于国有财产。从此,档案属于公共财产、归全体公民所有、供全体公民利用,成为现代社会对档案和档案馆的基本共识和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档案意识的逐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档案的利用需求越来越强烈。档案馆在“为党管档、为国守史”的同时,“为民服务”的职责更加凸显。档案馆如果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就无法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档案馆越来越开放,越来越突出其公共文化服务职责,其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责,决定其文化事业机构属性。 

        再次,文化事业机构是我国政策法规对档案馆的一贯定位。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由我国一系列政策法规所确定。早在1960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省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县档案馆工作通则》就确立了档案馆的性质:“省档案馆是中国共产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直属的文化事业机构”“县档案馆是中国共产党县委员会和县人民委员会直属的文化事业机构”。1983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进一步规定:“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第八条更加明确了:“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1996年、2016年两次修订《档案法》都继续确立了这一条。1999年国家档案局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也强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这一规定进一步彰显了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内在属性,也确立了档案馆在国家文化事业建设中的法定地位。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五位一体”定位,更是档案馆的文化事业机构属性的具体体现。2018年以来地方档案机构改革之后,绝大多数地方实行“局馆分设”模式,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厅(室),党委办公厅(室)加挂档案局牌子,而档案馆成为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下属事业单位。如此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确定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档案馆的事业单位属性。

        最后,定位为文化事业机构更有利于增强档案馆的创新活力和社会影响力。当前,一些档案馆“门可罗雀”,与图书馆、博物馆“门庭若市”形成了明显对比。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前实行“局馆合一”,档案馆属于“参公”管理单位,比较封闭、保守;图书馆、博物馆属于文化事业单位,更具开放性、创新性,因而也更受社会公众欢迎,更具社会影响力。故宫文创的火爆,《国家宝藏》《见字如面》等文化节目受到的热捧,诸如此类文化现象充分说明定位于文化事业单位更有利于文博机构创新业务、实现价值。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法国国家档案馆因其提供了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公众满意度甚至超过了该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因此,摒弃“参公”身份不仅不会影响档案馆的社会地位,反而能通过激发档案馆的创新活力,使档案馆更受重视和欢迎。而且,将档案馆定位于文化事业机构,有利于充分整合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机构的资源,有利于档案馆融入国家整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综上,各级综合档案馆属于文化事业机构,是档案馆内在性质和社会要求决定的,也是被我国政策法规所确立的,是毋庸置疑的。档案馆工作人员不应纠结于“参公”身份的得与失,而应从满足社会需要和推动事业发展的角度和高度出发,充分利用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单位的优势,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推动档案馆持续健康发展。身份不重要,事业更重要。有为才有位,贡献方显价值。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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