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机构改革中档案指导工作落到实处

时间:  2018-12-11 12:08   辽宁省档案局    刘薇薇 点击:
辽宁将机构改革中档案指导工作落到实处

为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档案不因机构变动而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5月31日,辽宁省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凡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认真组织,明确档案工作机构和具体人员,承担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交接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省档案馆或组建机构移交档案,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按照文件精神,省档案局指导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中心等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单位和部门科学处置档案归属,建立档案工作制度。

9月23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严肃档案工作纪律,着力规范档案工作,不断提升档案工作水平。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制定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并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新组建、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和各项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保密纪律,细化管理环节,严防档案流失和失泄密问题发生。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明确同国家档案局对口的组织机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从横纵两方面,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涉及改革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0月26日,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印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档案交接管理的意见》。省档案局以《全宗归属对照表》的形式明确改革涉及单位档案全宗的归属与流向,并对新组建机构档案全宗号进行了分配,为顺利做好辽宁省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围绕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省档案局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指导原省海洋渔业厅、原省畜牧兽医局、原省物价局等撤销单位及新组建的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改革期间档案工作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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