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局出台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时间:  2018-04-25 16:20   江西省档案局     点击:
江西省档案局出台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近日,江西省档案局印发了《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办法》共25条,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内容、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备案、复核、变更的要求,申请各类档案服务应提供的材料、申请备案的方式及取消备案的情形、档案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内容作了具体明确。

《办法》规定,档案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单位提供档案装具,档案整理、保护、寄存、开发利用,档案数字化及档案软件开发等有偿服务的机构。档案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纪守法,维护委托方的档案安全。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申请备案的服务业务,有与档案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符合档案管理专业要求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具备档案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业条件。

《办法》明确,省档案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备案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作出书面答复。已备案(复核)的档案服务机构就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重要事项时,应于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江西档案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和调查核实对档案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和不执行档案业务标准规范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变更、复核、检查、指导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档案服务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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