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明年1月起实施

时间:  2017-12-08 15:55   云南省档案局    李晓蓉 点击:
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明年1月起实施

11月6日,云南省召开的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草案)》。会议提出,要加强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推动云南省档案事业建设法治化、现代化,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11月20日省长阮成发签署省政府令,《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共28条,主要包括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国家档案馆公共服务职能、档案馆工作条件保障5个内容,突出解决国家档案馆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不相适应资源建设滞后,档案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档案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发挥不够,档案馆工作保障不充分的问题。

《办法》共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针对云南省国家档案馆建设与档案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现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应当将国家档案馆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规范建设。强调国家档案馆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档案馆建筑应当为独立建筑,禁止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档案收集范围的制定程序,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公务礼品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向社会征集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及抢救保护重要、珍贵档案的措施。三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标准建设数字档案馆,实现全省数字档案资源共享。四是着力体现国家档案馆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理念的回归,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服务社会经济和民生相关的公共职能。五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档案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将国家档案馆运行维护经费和档案征集、抢救保护、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及设备购置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云南省制定规范全省的国家档案馆管理的政府规章,填补了本省档案领域政府规章的空白,将大大提高全省档案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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