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袋子里的它“活”起来

时间:  2019-11-05 11:54   全国人大    admin 点击:
档案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档案工作担负着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几乎每个中国人都有这样一个袋子——档案袋,里面装着你我的“生命轨迹”。

        档案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怀孕生娃,要到医院去建档;上学要建学籍档案,上班要有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生病有医疗档案……档案虽然大部分时间都不在我们手里,但谁也离不开它。

        档案工作担负着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0月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委员们赞成档案法进行修订,并在草案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

        1、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买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修订草案第40条还规定了八种禁止行为规定,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篡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买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草案第4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法律责任。损毁并不一定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所以第1项如果只限于损毁国家所有的档案,是不是范围过窄?”周敏委员说,建议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整合,改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第40条、第41条都规定了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对于罚款的上限和下限没有作规定。建议对罚款的数额规定上限、下限,或者对罚款的比例规定上限、下限,这样更利于在实践中执行。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档案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与老百姓的关系也会越来越密切,这都要求重视档案安全问题。”杨志今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加强管理,保障数字化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田红旗委员认为,有必要专门强调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保障。建议在草案第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建设。”此外,田红旗委员建议将草案第19条第2款中的“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改为:“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政府、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理由是:对于禁止卖、赠的对象,作出更加全面的列举。

        2、使档案“活”起来

        只有让档案“活起来”,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在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方面,修订草案拟将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分组审议中,多名委员对档案的开发利用提出建议。

        杜玉波委员以今年国庆期间中央档案馆公布的12分钟开国大典彩色影像片段为例,阐释了“档案育人”的重要意义。

        “今年国庆前夕,中央档案馆公布的12分钟开国大典彩色视频,激发起全国人民浓浓的爱国情怀,对于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提升国家认同感、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起到非常好的效果。”杜玉波认为,档案是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文明财富,要鼓励各级国家档案馆加大主动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力度,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宣传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发挥好档案育人的重要作用。就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发挥档案馆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的内容。

        李巍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认为在这部法律应该更多地考虑档案的开发、征集、利用、公布和处置等方面的问题。

        作为档案开发利用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吴恒委员把注意力落在了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许多档案的内容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实际也是一种信息、知识的扩散,很容易触及到知识产权保护。” 吴恒建议,增加规定“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不得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如何让档案有序开放利用?李学勇委员在调研中了解到,在档案利用方面,档案的开放效率、社会效益还不高。如有的地方档案工作公共服务意识不强,档案资源整合力度不够,优质高效的档案信息资源供给不足。建议进一步深化完善服务机制,健全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加大档案资源的开发力度,拓展档案服务的深度广度,真正使档案“活”起来,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

        3、完善电子档案相关规定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化管理。

        修订草案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此外,修订草案明确了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一些传统档案,如文字、图像、音像转化为数字档案的工作量非常大,并且有紧迫性。如果不加快转化,很多档案会自然消失。”冷溶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非常必要。从档案的形式上来说,现在有很多是电子档案。目前,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对传统形式档案的管理也不一样,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修订草案从2015年开始起草,期间信息化、数字化又有了很大发展,草案还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增补或修改。

        网络环境下保障档案安全的问题同样重要。李学勇委员建议,在草案相关章节中增加档案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档案信息利用、归档数据存储、档案网络系统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和责任,结合信息技术特点更好地保障档案安全。

        “电子档案管理方便,查阅也十分便捷。但为什么很多地方没有把电子档案作为主要手段?可能担心它容易造假。”杨震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电子档案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保证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确保电子档案不出现任何问题,保证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是完全等价的。

        对于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刘玉亭委员建议,在总则第2条后增加1款:“档案包括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有同等法律效力。”

        李飞跃委员则关注到电子档案的检测制度。“第31条提到‘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第34条提到‘电子档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于检测制度涉及电子档案移交前后的保管责任,如果不在法律中明确档案移交时检测的基本原则,无疑会增加移交人的法律风险。

        李飞跃委员建议,明确并细化电子档案检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便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更具指导性、针对性。

        4、建设专业化的档案工作队伍

        档案工作事关重大,对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

        修订草案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李学勇委员了解到,一些地方档案管理队伍相对老化,缺少专业技术人才,档案基础业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修订草案对从事档案工作人员的要求、队伍建设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建议增加对档案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规定,健全档案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以促进档案人才队伍建设。

        “去年,我在黑龙江调研时,地方档案部门的同志们反映,一些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专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档案工作长期由兼职人员承担,且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制约了档案事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杨志今委员建议,加大档案专业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档案干部培养机制和人才队伍引进评价激励机制等,逐步解决档案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和水平不高的问题,从而培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

        韩立平委员认为,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做好整理、保管、鉴定、编研等工作,都要经过专业教学和专门培训,才能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建议在档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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